为前高管免于承担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
客户被前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,要求支付违约金 1,200 万元。客户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、协议部分条款无效。
我所律师从竞业限制范围、补偿金标准、协议签订程序等多个角度展开抗辩。指出原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,且协议中部分限制范围过宽。
法院认定竞业限制协议部分条款无效,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,判决客户支付合理补偿 80 万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竞业限制协议对补偿金标准、限制范围有明确要求。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或补偿过低时,劳动者有权主张变更或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