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客户成功主张婚前财产协议部分无效
客户与配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,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。离婚时配偶主张按该协议执行,但客户认为该协议中部分条款显失公平。
我所律师审查协议全部条款,指出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用、家庭劳务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。同时从协议签订背景、协商过程论证部分条款存在胁迫情形。
法院判决协议中显失公平的三项条款无效,重新分割共同财产,客户获得 800 万元财产份额。
婚前财产协议并非不可挑战。涉及人身关系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,即使双方签字也属无效。